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推動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
型社會,鼓勵表彰在全國“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以下簡稱創爭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調動各類基層單位、企業和廣大 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速工人階級知識化進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創爭活動領導小組獎勵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全國學習型組織先進集體(單位和班組);
(二)全國知識型職工先進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 由全國創爭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全國創爭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學習型組織和知識型職工評審獎勵工作。
第五條 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評審表彰的組織協調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的評審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獎項的設置
第七條 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的評審表彰共設9個獎項:
(一) 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
(二) 全國學習型組織優秀單位;
(三) 全國學習型組織先進單位;
(四) 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
(五) 全國學習型優秀班組;
(六) 全國學習型先進班組;
(七) 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
(八) 全國知識型職工優秀個人;
(九) 全國知識型職工先進個人。
第八條 “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和“全國學習型組織優秀單位”的榮譽稱號授予在全國創爭活動中有突出成就的單位。
前款所稱突出成就,應當具備下列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創建工作深入扎實。切實加強對創爭活動的領導,把創爭活動作為提高職工素質、維護職工權益的基礎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實推進。建立活動領導機構,形成了工作體系和工作格局。創爭工作深入細致,扎實有效。
(二) 職工群眾積極參與,創建活動蓬勃開展。對創建學習型組織目標具有較高的認同度和支持率,有組織發展的共同愿景和創建規劃。形成了團隊學習、全員學習、全程
學習的濃厚氛圍,形成了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以學習推動工作、以工作促進學習的局面,實現了學習成果與工作成就的共享與互動。組織內各種學習型團隊普 遍建立。
(三)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完善到位。有完備的工作制度和學習制度,維護職工學習權利,為職工接受教育與培訓提供平等機會和保障措施。建立了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組織具有獨到的創建特色。
(四) 組織競爭力明顯增強,職工隊伍素質顯著提高。職工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職業文明程度、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在創爭活動中都得到了不斷提高,組織學習
力持續提升,組織創新力、競爭力和凝聚力不斷增強;優秀人才、拔尖人才脫穎而出,創新成果不斷涌現;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建設取得突出成就。
“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稱號每次授予數額10個,“全國學習型組織優秀單位”稱號每次授予數額20個。
第九條 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和全國學習型優秀班組的榮譽稱號授予在全國創爭活動中有卓越建樹的班組。
前款所稱有卓越建樹,應當具備下列標準:
(一)班組成員樹立了社會主義榮辱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班組內形成了愛崗敬業、崇尚科學、精業奉獻、追求進步的良好氛圍;班組成為團結互助、積極向上、緊跟時代、勇于創新的優秀團隊。
(二)班組成員積極參與學習實踐活動,班組凝聚力增強。建立了個人及班組學習的各項制度,形成了鼓勵學習、創新、成才的良好氛圍;有集體榮譽感,成員團結協作,互幫互學,樂于奉獻,班組不斷提高創新能力。
(三)班組長帶頭學習攻關,各方面表率作用發揮突出。能精心設計班組創建方案,運用有效工作方法,調動成員工作、學習積極性,激發班組創新活力。
(四)班組競爭力顯著提升,成員素質明顯提高。班組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職業文明程度、科學文化素養以及技術技能水平在創建學習型班組過程中明顯提高,學習能力、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不斷增強;班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優質高效完成工作任務。
(五)班組創建目標明確,制度措施切實可行。班組成員對通過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與能力的必要性有清醒認識;有班組學習、發展確定的目標和規劃?!叭珖鴮W習型標兵班組”稱號每次授予數額10個,“全國學習型優秀班組” 稱號每次授予數額20個。
第十條 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和全國知識型職工優秀個人的榮譽稱號授予在全國創爭活動中有卓越建樹的個人。
前款所稱有卓越建樹,應當具備下列標準:
(一)具有優秀的思想道德素質。熱愛祖國、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奉獻國家、振興民族、拼搏進取的思想品格;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敬業、勤業,有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責任心。
(二)具有終身學習的理念。有強烈的學習進取愿望,并通過持續不斷的學習具有做好本職工作的較高學習素養、較強學習能力和創新精神;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科技知識和管理知識;善于集中團隊成員智慧,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和實施方案,組織并帶領團隊不斷學習、持續創新、共同發展。
(三)具有學習指導實踐的能力。努力學習,積極實踐,結合工作實際堅持以學習促進工作,善于運用學習掌握的先進科學文化技術知識,充分發揮自身潛能解決實踐問題。
(四) 具有持續創新的成效與業績。能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職工作,業務技術精湛;不斷超越自我,堅持學習成才,事跡特別突出;技術發明、技術創造在國
際、國內或同行業內居領先水平;在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工作創新等方面做出了特別突出的創造性的貢獻,并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稱號每次授予人數10名,“全國知識型職工優秀個人”
稱號每次授予人數20名。
第十一條 各推報單位推薦的沒有被評為“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和“全國學習型組織優秀單位”的候選單位獲得“全國學習型組織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叭珖鴮W習型組織先進單位”每次授予數額不超過100個。
第十二條 各推報單位推薦的沒有被評為“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和“全國學習型優秀班組”的班組獲得“全國學習型先進班組”榮譽稱號?!叭珖鴮W習型先進班組”稱號每次授予數額不超過500個。
第十三條 各推報單位推薦的沒有被評為“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和“全國知識型職工優秀個人”的個人獲得“全國知識型職工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叭珖R型職工先進個人”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00名。
第三章 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的評審
第十四條 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每兩年評審一次。標兵單位、標兵班組和標兵個人不重復進行評審和表彰。
第 十五條 凡是符合學習型組織基本條件的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均有資格申報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凡是符合學習型先進班組基本條件的各類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的
班組和科室,均有資格申報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凡是符合知識型職工基本條件的職工不分單位性質、本人職務、職稱、學歷、資歷和身份,均有資格申報全國知識 型職工標兵。
第十六條 下列單位具有推薦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標兵候選單位(集體)和個人的資格: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創爭活動領導小組;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同類型的機構;
(三)經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認定的符合資格的其他單位。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限額推薦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集體(含單位和班組)和知識型職工標兵的候選者;在推薦時,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表,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有關輔助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審核和公示投票。
(一)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對推薦單位推薦申報的候選集體和個人進行審核,從中確定各30個集體和個人,作為標兵候選者進行公示和媒體投票;
(二)評審委員會嚴格審核經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初評上來的每一個候選集體和個人的事跡材料,采用不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
(三)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對評委投票進行統計,同時參考媒體投票,將最終結果報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排序前10個單位獲得“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后20個單位獲得“全國學習型組織優秀單位”,排序前10個班組獲得“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后20個班組獲得“全國學習型優秀班組”,排序前10名個人獲得“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后20名個人獲得“全國知識型職工優秀個人”等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全國創爭活動領導小組對評選出的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優秀單位和先進單位,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優秀班組和先進班組,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優秀個人和先進個人進行審核批準。
第四章 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的獎勵
第二十條 全國創爭活動領導小組向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全國學習型組織優秀單位和先進單位;全國學習型標兵班組、優秀班組和先進班組;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優秀個人和先進個人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分別向全國學習型組織標兵單位、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頒發獎牌、證書,對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除頒發證書、獎章外,并給予物質獎勵,獎金數額按全國總工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獲得全國知識型職工標兵和優秀個人稱號的職工在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等級評、聘時可向上高評、聘一個等次,工資及相應福利待遇向上做相應調整。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三條 整個評審過程通過媒體、舉報電話、群眾來信等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嚴禁相關工作人員在全國學習型組織、知識型職工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或授權各地和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創爭活動領導機構不定期對所有獲得全國創爭活動榮譽稱號的單位、班組和個人進行復 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由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稱號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弄虛作假,偽造先進事跡,騙取獎勵的;
(二)剽竊、侵占他人成果,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各項榮譽稱號的;
(三)申報獎勵過程中,有意隱瞞嚴重錯誤的;
(四)出現嚴重錯誤,造成惡劣影響應當予以撤銷的;
(五)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其騙取各項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 撤銷獎勵。由全國創爭活動領導小組決定,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執行。撤銷獎勵包括收回其獎勵證書、獎章、獎牌、獎金,并終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同時在媒體上發布消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制定或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全國創爭活動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