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以下簡稱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工作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工會經審工作,健全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約機制,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是各級工會組織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1、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工會經審工作的基本職責是對工會經 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為此,要通過建立健全以審計為基礎的經費審查監督機制,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促進工會財 產管理,促進工會經濟活動規范運作,促進工會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2、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依法治會,貫徹工會經費獨立原則的客觀要求,是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有效途徑,是健全工會監督制約機制的重要措施。
3、與工會經費和財產相關的經濟活動應接受經審會的審查監督。各級工會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落實工會經費收繳、管理、使用和財產管理的責任,從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保障措施上為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更好地發揮經審工作在工會全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二、健全工會經審工作的審查監督體制
4、依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
5、工會經費審查監督的制度和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審會統一制定。上級經審會對下級經審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6、經審會對同級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有權直接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務。
三、加強以審計為基礎的工會經費審查監督
7、健全工會經費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審查監督制度。工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方案須經同級經審會全委會審查通過,追加專項預算須經同級經審 會全委會或常委會審查同意。上年度本級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應接受同級經審會辦公室審計,審計情況應向同級經審會全委會報告,由其審查并形成決議。
8、上級工會經審會有權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經費計撥以及撤并工會組織的財務清算等進行審計。
9、經審會負責對本級工會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工程、專項資金、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以及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委托審計,委托審計應由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10、經審會按照同級工會黨組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會領導干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為考核、任用和獎懲干部提供依據。
11、經審會應堅持依法審計,健全審計程序,防范、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各級工會應利用審計成果,不斷提高工會經費和財產管理水平。
四、加強經審會及其工作機構的組織建設
12、建立健全各級經審組織。凡為一級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在組建工會或換屆選舉時,經審會與同級工會委員會應同時考察、同時報批、同時選舉產生。
經審會的組成人員應有代表性。經審會委員應由政治素質高、辦事能力強、有專業知識的工會干部經民主選舉產生??h級以上經審會委員人數應不少于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人數的20%,縣級經審會委員人數應不少于5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審會應設常委會。經濟發達、職工人數較多的省轄市總工會經審會視工作需要可設常委會。
13、經審會主任應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納入同級工會領導干部序列。提出經審會主任候選人選或報批經審會主任人事變動,事先應征求上級經審會的意見。
14、本著精干、高效、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原則,設立經審會辦公室。經審會辦公室是經審會的工作機構,應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編制。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應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正、副職級領導職位,其職務任免應事先征求同級經審會主任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總工會經審會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配齊專職經審干部,縣(市、區)總工會經審會應配駐會主任和專職或兼職經審干部; 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應設立經審會辦公室或配備專職經審干部。各級工會領導機關都應加強經審會辦公室力量,充實審計專業人員。
15.加強經審干部隊伍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經審干部隊伍。加強培訓,提高經審干部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經審干 部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扎實工作,勤政廉潔,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經審干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嚴肅處理。
五、為工會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16、為保證經審監督的客觀公正,經審干部不得從事經審監督范圍內的經濟管理工作。
17、工會經審會依法獨立實施審查、審計,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對審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同級工 會領導班子應認真研究處理。對拒絕、阻礙審查、審計的應批評教育,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進行嚴肅處理。經審干部因依法履行職責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 打擊報復時,上級工會應維護其合法權益。
18、各級工會應建立健全經審會負責人參加同級工會常委會會議、主席辦公會議,經審會辦公室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的制度;研究制定工會經費、財產管理制度和所屬企事業的資產管理辦法,應征求同級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的意見。
19、經審會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工會年度預算,經審會辦公室經費應列入本級工會機關預算,保證經審專用經費的使用。應對經審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20、各級工會要深入研究工會經審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工會院校應將工會經審工作列入工會干部培訓的教學內容。工會報刊應加強對工會經審工作的宣傳。